破產法第 1 條:
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解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停止支付者,推定其為不能清償。基金)
第 6 條:
(聲請和解之要件)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在有破產聲請前,得向法院聲請和解。已依第四十一條向商會請求和解,而和解不成立者,不得為前項之聲請。
支付命令條: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。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
本票裁定:
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。
何謂假扣押:
民法第522條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扣押。
何謂假處分:
民法第532條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,欲保全強制執行者,得聲請假處分。
聲請強制執行:
強制執行法第5條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:
民法第359條(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、解約或減少價金)買賣因物有瑕疵,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,應負擔保之責者,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。但依情形,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,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。
民法第360條(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、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)買賣之物,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,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;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。
民法第361條(解約催告)買受人主張物之瑕疵者,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。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,喪失其解除權。
消保法第 1 條:
為保護消費者權益,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,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,特制定本法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,依本法之規定,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。
限定繼承:
民法第1148條。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拋棄繼承:
民法第1174條。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前項拋棄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拋棄繼承後,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。

